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促进和规范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2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xggsj@shaanxi.gov.cn,并请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
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建设一体化数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和《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名词解释】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属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数据集、数据模型、数据接口、数据检验、数据报告、方案建议等,以及其他形态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基本原则】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透明、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加强政府指导和调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展应用场景、牵引用数需求,有效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赋能实体经济的要素作用。
第五条 【授权运营数据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将依法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六条 【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和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数据管理部门】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作为全省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省级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规模化应用效应,动态掌握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并开展考核评价,加强政策、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实施方案和授权运营协议的备案工作。
市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明确实施机构,强化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包括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汇聚治理、分类分级、质量控制、合规登记、授权运营等工作,指导本行业数据资源提供单位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质量提升。
第九条 【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是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负责拟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依法依规选择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指导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统筹数据治理,指导运营机构开展运营活动,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运营机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条 【运营机构】运营机构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开发运营,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所涉及的操作规范、安全标准、合规核查等机制,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相关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政策。
网信、公安、保密、密码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协同处置有关安全风险事件。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 【授权模式】省级授权运营模式以整体授权为主,由数据管理部门在公共数据汇集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上进行授权,也可结合实际由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分领域、依场景授权。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中心为省级综合性实施机构,分领域、依场景授权的实施机构由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市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区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应依托授权运营平台开展。授权运营平台包括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系统和开发利用环境两部分,省级综合性实施机构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授权运营管理系统和省级开发利用环境,发布授权运营平台建设和管理规范;市级实施机构或省级分领域实施机构可遵循统一规范建设开发利用环境,县级实施机构依托市级开发利用环境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省级授权运营平台与省级政务数据平台对接联通,按程序获取授权运营数据。
第十四条 【数据利用原则】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与运营需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开展,按需申请数据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将数据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方案编制】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方案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名称;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资金、管理、技术、服务、安全能力等;
(四)授权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等;
(五)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六)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八)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九)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十一)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方案论证】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运营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多元数据融合应用、社会需求、市场规模、预期成效、风险防控等,确保实施方案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可实施可落地。
第十八条 【方案审议】数据管理部门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负责将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经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按原流程重新报请审议同意。
第十九条 【方案备案】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实施方案的备案管理,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营实施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选择】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制定规范的运营机构遴选及退出流程。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协议签订】实施机构应独立或会同本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签订,并报本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审议通过后的授权运营协议在一个月内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协议内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
(二)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五)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六)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要求;
(七)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
(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九)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退出机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协议终止】运营机构出现违反本细则或授权运营协议等行为的,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整改,并可暂时关闭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权限。整改不达标的,实施机构有权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第二十四条 【退出管理】实施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运营机构退出管理机制,做好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合规开发】运营机构负责开发形成符合协议约定、具备市场价值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确保开发利用全过程安全合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合规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出现篡改、转让、倒卖、挪作他用、超范围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数据质量】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加强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质量管理,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运营机构发现空白、残缺、错误、不符合规范等数据质量问题时,数据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协调解决,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质量问题整改。
第二十七条 【产品出域】运营机构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需经实施机构合规和安全审核后方可发布并对外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产品开发】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九条 【产品定价】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鼓励运营机构采用限期无偿形式对外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三十条 【收益分配】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的合理分配,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推广场景化需求促进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利用。鼓励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依法合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收益等方式支持各地区、各部门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相关受益分配方式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安全管理原则】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各参与方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谁授权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责任】数据管理部门承担授权运营安全监督责任,建立授权运营全流程可追溯的安全体系,加强对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承担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实施机构负责授权运营平台的日常安全保障工作,健全平台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防范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负责开展对运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面向运营机构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内控审计体系,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防控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运营机构问题、违反授权运营相关协议或本细则其他规定的,数据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整改,对于运营机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实施机构应终止授权协议。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主体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平竞争】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实施机构应建立常态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披露机制,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运营评估】数据管理部门应统筹制定运营机构成效评估体系,实施机构应按年度对运营机构组织开展运营成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对全省授权运营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向省政府及国家数据局报送。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容错机制】充分考虑数据领域未知变量,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支持在制度机制、依规授权、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积极探索可行路径。对探索中出现因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造成偏差,但未谋取私利,且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和义务,发现问题后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尽职免责评估后,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解释部门】本细则由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国家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参照执行】本细则实施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应参照本细则逐步完善整改。本细则实施后新开展的授权运营活动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细则自2025年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