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张晔
打开手机电商平台APP,用户会收到精准推送的广告,商户也能根据相关数据分析,匹配适合的用户群体,从而持续扩大销量。
在数字经济时代,海量的数据就像一座价值连城的金矿,按“数”索骥已成为许多电商企业的制胜法宝。但数字经济的背后也暗藏数据黑产。
“我们每年投入2亿多元研发费用,开发出一款市场洞察专业软件,原本是用于电商企业的精准营销,却被某些企业泄露侵权,部分案例判赔金额仅1万元。”
11月30日,由新华报业传媒集团主办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前沿研讨会”上,某电商平台负责人的一席话,引起在场的专家共鸣并发出呼吁:建立科学的数据价值评估体系,为司法判赔提供更精准的量化依据,破解“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难题。

数据保护专条落地顶层设计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呈现井喷式发展。根据2025(第十届)世界物联网大会上公布的信息,今年全球数字经济规模有望超过40万亿美元,其中中国数字经济年产值有望超过80万亿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功不可没。
阿里巴巴淘天集团法务总监张波表示,用户在电商平台上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活动所留下的痕迹,剔除涉及个人信息、用户隐私后,再经过深度处理、分析、整合,在电商后台留下海量的衍生数据。
数据信息一头连着企业发展,一头连着产业创新,不仅事关经济竞争的核心竞争力,也对相关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如何保护这些数据,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表示,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数据保护专条”,其中落实了数据产权顶层设计,成为规范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条款。
“受保护数据特指经营者合法累积的商业数据,需满足合法性等要件,司法审查将聚焦数据来源合法性。”孔祥俊认为,该条款明确禁止以欺诈、破坏技术措施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数据,此类法定不正当行为自带违法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伟君教授指出,“数据保护专条”的通过,标志着数据权益保护有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该条款摒弃了此前以“妨碍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为前提的规制逻辑,通过明确“禁止以欺诈、胁迫、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数据”,为经营者的合法数据权益提供了精准保障。
“小旺神”案敲响数据黑灰产治理警钟
今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旺神”侵权案作出判决:依法裁定“小旺神”相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淘宝、天猫、淘软三家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
至此,这场始于2023年,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以来的“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一审落槌。
从2019年起,“小旺神”相关公司将“寄生软件”潜伏在三原告“生意参谋”等数据产品中,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窃取、打包销售三原告平台中的商品信息、销量、优惠券、客户等无法计数的关键数据,获取巨额收益。这不仅涉嫌侵犯电商平台及广大商户的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还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电商产业健康发展。
“小旺神”案不仅印证了2025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数据保护专条)的立法前瞻性,也为数据产权归属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张伟君指出,“小旺神”案中的2倍惩罚性赔偿凸显了保护力度。他同时强调,破坏技术措施、违反数据协议、超范围使用等行为,若达到实质性替代他人服务或损害市场秩序的程度,就应被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方辉披露了数据侵权案件裁判的关键考量因素。
针对数据侵权案件中损失认定难这一核心痛点,刘方辉说,法院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涉案数据的商业价值进行量化评估,结合被告侵权账号的付费用户量、实际收费标准、侵权持续时间等要素,形成完整的损失量化证据链。这一“技术评估+证据固定”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损失认定经验。
但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以惩罚性赔偿告终,“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失衡局面,还是会极大削弱企业创新动力,赔偿标准的精细化仍需配套制度支撑。
张伟君呼吁,应建立跨学科数据价值评估模型,将数据研发成本、市场许可费用、侵权获益等纳入多元计算框架,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锚点。
数据产权制度奠定有序发展基石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数据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引擎,加强数据权益保护的同时,如何兼顾产业发展也成为时代命题。
江苏省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吉巍针对当前数据侵权新形态提出三点核心主张:一是强化数据产权制度的基础支撑作用,通过分类分级保护筑牢国家安全防线;二是构建政策与法律衔接的司法保护体系,破解“政策落地难、裁判依据散”的现实困境;三是发挥数字法学研究会的桥梁作用,推动政产学研跨界融合形成保护合力。
江苏的实践印证了这一路径:该省自2022年启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累计颁发区块链存证证书3000份,通过行政登记与司法裁判无缝对接,为产权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为破解“行政管前端、司法断后端”的衔接壁垒,江苏还构建“机制共建+机构联动+平台互通”的衔接体系,通过与法院签订合作备忘录、定向推送登记数据等举措,实现行政登记与司法裁判的无缝对接。
不过在实践中,数据登记信息与庭审证据审查的一致性、登记标准与司法裁判尺度的衔接等问题,仍需持续优化。
记者了解到,对于数据权益保护学界存在“权利模式”与“行为规范模式”两种路径。数据保护专条实际采用后者——以禁止性条款划定行为边界,为数据流动保留必要空间。
条款中设置的四类例外情形及“三步检验法”理念,正是为防止权利绝对化,保障合理数据共享。清华大学崔国斌教授强调,合理保密措施只需与数据价值相匹配,破除“绝对保密”的理论桎梏。
“数据权益保护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底色。”南京大学华英学者、南大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宋亚辉说,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其权益配置本质上要服务于市场经济运转效率,唯有立足这一大视野,才能精准把握数据权益保护的价值导向,避免陷入“唯权利论”或“唯效率论”的片面误区。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