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第十四次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数据经济”成为《政府工作报告》的热门话题。企业数据确权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化配置”的必然选择。因为数据具有独特的属性,传统的保护模式面对新型权益已经掣襟露肘,无法充分发挥数据的经济利益性。洛克的“劳动赋权”理论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新型财产确权方式提供了思路指导。以投入劳动的程度为根据,可以建立一个客体框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在明确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的前提下,着眼于数据价值的充分实现,界定企业在原始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上享有的不同权利。
关键词:
专辑: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经济与管理科学
专题: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经济法;信息经济与邮政经济
分类号:
D922.16;D922.294;F49
在线公开时间:
2025-02-20 11:39(知网平台在线公开时间,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