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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确权|数据产权的力度和限度

来源: 中国知网      发布日期:2025-02-10

数据产权的力度和限度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最优配置。数据确权要兼顾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各自贡献和诉求,在肯定原始数据初次分配给来源者的基础上,构建来源者二阶权利和处理者三权分置的产权体系。对行为规制说所担忧的反公地悲剧,本质是数据确权之后的数据限权问题。对此,应当坚持在确认权利、权益和利益三层次保护的基础上,承认数据产权的行使应受其他数据参与方竞争性权益,以及受公共利益和中小微企业经营利益制约,并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缔约等制度具体构建数据产权的限制规范,从而构建既有力度又有限度的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基金资助:

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和民事权利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20&ZD192); 2024年度清华大学自主科研文科专项“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2024THZWYY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DOI:

    10.19404/j.cnki.dffx.2025.01.009

  • 专辑:

    社会科学Ⅰ辑

  • 专题: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经济法

  • 分类号:

    D922.294;D922.16;D923

  • 在线公开时间:

    2025-02-10 10:02(知网平台在线公开时间,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原文:数据产权的力度和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