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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确权|数据登记私法行为规范的参照论

来源: 中国知网      发布日期:2024-12-11

数据登记私法行为规范的参照论

曹新舒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数据登记参照物权登记建构需进行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相似性论证。构成要件即数据登记能力判断,其分为“能否登记”之事实判断与“应否登记”之价值判断。在事实判断方面,参照“物的空间特定”形成“处于数字空间可识节点”标准,参照“物权观念特定”形成“观念控制具备技术可识性、访问独立性、识别唯一性、不可篡改性”标准。在价值判断方面,参照不动产登记形成“禁止登记→无需登记→鼓励登记→应当登记”递进标准,以此分别衡量数据本体类型与数据上理论权利类型,可得不应赋予登记能力的数据登记对象。参照物权登记法律效果建构的数据登记效力体系包括:参照物权规范生成史承认数据登记的造权效力,参照物权登记对物权变动控制程度进行数据登记对抗力与设权力的梯度建构,参照第三人保护制度进行数据登记公信力的限制性建构。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企业数据确权和流转中的登记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3BFX075);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训练数据公共役权的构建与实现研究”(项目批准号:CYB2401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DOI:

    10.19404/j.cnki.dffx.20241204.002

  • 专辑:

    社会科学Ⅰ辑

  • 专题: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

  • 分类号:

    D923.2;D922.16

  • 在线公开时间:

    2024-12-11 11:30(知网平台在线公开时间,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原文:数据登记私法行为规范的参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