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数据处理行为规则,但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制定明确的数据财产权规定。由于物权法定,在当前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物权性的“数据确权”与“数据产权登记”难以进行。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性的权益都需要法定。数据处理者只要其获取、开发、利用数据的活动是“依法”进行,不违反治理规范,其事实性的财产性权益即可受到保护,甚至可以进一步交易。在此情况下,合规成为当前数据确权机制效力的核心。数据确权机制的法律效力应当聚焦于合规事实确认与权属状态宣示。合规事实确认是指数据确权登记机关基于现有数据行为规范,对数据确权申请主体的数据持有、加工使用、经营行为进行合规审查,对其合规的事实状态进行确认。而权属状态宣示是指在数据确权登记过程中,数据确权申请主体对数据的持有、加工使用、经营等权属的事实状态进行自我宣示;数据确权登记机关不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仅进行相应登记和公示。
原文:基于合规机制的数据确权